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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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甲○○○係以鋼架、鐵皮搭建具有樑柱、頂蓋之違章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依建築法強制拆除後,再在原地以相同材質重建同樣式之建築物。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梁哲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