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丁○○
送相對人戊○○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戊○○等三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戊○○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零壹元│││一├─────────┼────────────┼─────────┤││送達郵費│陸佰壹拾叁元│不含退郵陸拾柒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貳萬零柒佰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