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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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60號
原 告 徐添壽
被 告 六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
5月2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