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治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治豪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強力磁鐵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第1項第2行後段,應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又扣案之強力磁鐵1個,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
案犯罪之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防盜扣1個,則係被害人所有,爰
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