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靜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