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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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祖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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