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510號
原 告 呂李鳳琴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李璧玉
陳世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廂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
四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