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周瓊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另購機票費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萬9,3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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