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周瓊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另購機票費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萬9,3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