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抗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551號再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鑫億自動門工程企業社
廖家賢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所為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55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對於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鑫億自動門工程企業社即廖家賢對於原審法院99年交聲字第242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9年11月29日以99年度交抗字第551號裁定抗告駁回在案。茲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抗告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開規定,其再抗告於法即有不合,自難准許,再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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