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岦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岦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岦翔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岦翔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7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