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7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7662號聲請人樂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大陸旅行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係公司或個人)。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