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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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至檢察官以受刑人於95年12月21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9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聲請予以減刑。然查,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係自95年12月21日起至96年
5月11日止,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6號判決1份在卷可查,從而受刑人本件犯罪行為之時間,顯非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自未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予以減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檢察官聲請就定應執行刑後之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本件定應執行刑後之宣告刑並非6月以下有期徒刑,自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合,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第3款│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9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許至││││96年5月11日上午8、9時許│├───┬──┼────────────┼─────────────┤│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88號│96年度訴字第1196號││實├──┼────────────┼─────────────┤│審│判決│96年5月14日│96年5月31日│││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定應執行刑│未經定應執行刑│├──────┼────────────┬─────────────┤│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於減刑條件││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不合於減刑條件││刑│││├──────┼────────────┴─────────────┤│減刑後之應執│有期徒刑8月││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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