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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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游公設辯護人 志煌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審理時,經檢察官及指定辯護人於訴訟上之攻防論辯,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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