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陸仟壹佰柒拾元二、公示送達登報費參佰元,應屬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夏明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