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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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