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送達代收人 鍾燿聰 右聲請人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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