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志耀志奇秋 工程行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盛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折合銀元叁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