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送達代收人戚先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伍萬叁仟柒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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