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原告 黃志耀志奇 秋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 柏盛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