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八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