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宗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黃雅惠」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傑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詹文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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