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庚○○
癸○○丙○○壬○○乙○○○丁○○己○○子○○○辛○○戊○○右聲請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上訴人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甲○○應送達之文書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莊清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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