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內含燒錄機貳台)壹台及盜版遊戲光碟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87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8月25日確定,98年8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電腦主機(內含燒錄機2台)1台及盜版遊戲光碟1片,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874號緩起訴處分,於97年8月25日確定,98年8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電腦主機(內含燒錄機2台)1台及盜版遊戲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