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總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請臚列欲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數額,並提出各項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