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黃梅妹
上列聲請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地址、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相關證物,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並未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地址,及
請求之原因事實,顯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揆之上開規定,
應命原告先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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