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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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