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0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4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 田正竹 │臺灣中小企業│94年1│50,000元│0381│││││銀行竹北分行│月1日││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