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4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 詹益星 │第一商業銀│93年12│150,000│VB-205│││││行竹北分行│月20日│元│7311││├─┼───┼─────┼───┼────┼───┼─┤│2│詹益星│第一商業銀│94年1│161,000│VB-205│││││行竹北分行│月6日│元│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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