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