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陳如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芳 營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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