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田秉鴻 上列原告與 邱裕堂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邱裕堂之除戶戶籍謄本(含記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並補正被告姓名、送達地址,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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