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原告 徐鵬昇 被告 盧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本件事實所援引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83號之案件,就被告所涉部分業經檢察官以其所涉罪嫌不足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並未據檢察官起訴,原告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