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楊佳蓉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琮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忠生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6號於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之事實欄倒數第三行所載「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初】」之其中【十一月初】應更正為【九月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6號於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之事實欄倒數第三行所載「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初】」之其中【十一月初】係誤寫,應更正為【九月初】;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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