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黃厚誠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郭淑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乙○○、甲○○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同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欣玲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