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繼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補字第29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庚○○
辛○○丙○○○戊○○丁○○己○○被繼承人甲○○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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