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業盛五金鐵網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清彥 債務人 李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649,3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237,902元│民國101年10月1日│年息5.21%│民國101年11月2日│逾期在6個月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2│1,844,428元│民國101年7月16日│年息6.01%│民國101年8月17日│6個月者依左列││││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利率20%計算│├──┼───────┼─────────┼──────┼─────────┤││3│753,482元│民國101年7月1日│年息6.01%│民國10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2,179,431元│民國101年9月28日│年息2.735%│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5,032,843元│民國101年9月28日│年息2.698%│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6│2,156,933元│民國101年9月28日│年息2.698%│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7│1,444,299元│民國101年9月28日│年息2.693%│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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