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榮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嘉榮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張瑞庭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
101年5月18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7515號被告林嘉榮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139巷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嘉榮係張瑞庭胞姊 張舒瑋 之夫,3人平日同住於臺中市○區○○路○○○號3樓。林嘉榮因而知悉張瑞庭獨自於房內有裸體活動之習慣,竟基於無故窺視張瑞庭身體隱私部位之故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房屋3樓之房間氣窗及浴室門口處,以裝設開啟錄影功能之手機錄影方式,竊錄張瑞庭赤裸或僅著內衣或內褲,在房內或入浴洗澡等活動,並於錄得上開影像後,將之轉檔儲存於同上地址之電腦主機中。嗣10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張瑞庭發現氣窗上之手機後不動聲色,經張舒瑋同意後,開啟林嘉榮使用之電腦,而發現上開竊錄影像共98個檔案,並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瑞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待證事實││號│││├─┼────────┼─────────────┤│一│被告林嘉榮於警局│被告於附表所列時間,以手機│││初詢時之供述│開啟錄影功能,對正在洗澡或││││在房內裸體活動之張瑞庭竊錄││││其身體隱私部位,並於錄得後││││存檔於電腦中等事實。│├─┼────────┼─────────────┤│二│告訴人張瑞庭及告│犯罪事實之全部;告訴人未同│││訴人代理人 楊永吉 │意被告錄影其身體隱私部位房│││律師之指訴│內私密活動等事實│├─┼────────┼─────────────┤│三│竊錄得電腦影像翻│被告無故以手機錄影告訴人身│││拍照片│體隱私部位及房內私密活動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被告所犯27次犯行,應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檢察官陳佞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汪建宏所犯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錄:
┌──┬──────────────┬─────┐│編號│時間│儲存檔案數│├──┼──────────────┼─────┤│一│100年10月5日上午10時38分起至│6│││上午10時43分止││├──┼──────────────┼─────┤│二│同上月6日上午11時12分起至上│2│││午11時43分止││├──┼──────────────┼─────┤│三│同上月7日凌晨0時7分起至凌晨4│12│││時27分止││├──┼──────────────┼─────┤│四│同上月8日凌晨0時52分起至凌晨│6│││4時19分止││├──┼──────────────┼─────┤│五│同上月9日上午11時6分許│3│││││├──┼──────────────┼─────┤│六│同上月11日凌晨2時18分起至凌│3│││晨4時7分止││├──┼──────────────┼─────┤│七│同上月12日凌晨3時59分許起至│7│││上午11時51分止││├──┼──────────────┼─────┤│八│同上月13日凌晨3時33分起至同3│7│││時44分止││├──┼──────────────┼─────┤│九│同上月14日中午12時31分至中午│1│││12時32分止││├──┼──────────────┼─────┤│十│同上月19日凌晨0時22分起至凌│3│││晨4時9分止││├──┼──────────────┼─────┤│十一│同上月28日上午11時10分至上午│4│││11時24分止││├──┼──────────────┼─────┤│十二│同上月29日凌晨3時24分起至凌│3│││晨3時36分止││├──┼──────────────┼─────┤│十三│100年11月1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2│││上午11時1分止││├──┼──────────────┼─────┤│十四│同上月3日上午10時5分起至上午│2│││11時29分止││├──┼──────────────┼─────┤│十五│同上月4日上午10時8分起至上午│2│││10時16分止││├──┼──────────────┼─────┤│十六│同上月5日凌晨3時5分起至凌晨7│1│││分止││├──┼──────────────┼─────┤│十七│同上月6日凌晨1時20分起至凌晨│2│││1時26分止││├──┼──────────────┼─────┤│十八│同上月7日晚上11時37分起至晚│1│││上11時40分許││├──┼──────────────┼─────┤│十九│同上月8日上午9時24分起至上午│2│││11時13分止││├──┼──────────────┼─────┤│二十│同上月9日凌晨1時50分起至凌晨│4│││4時46分止││├──┼──────────────┼─────┤│二十│同上月10日凌晨2時32分起至上│2││一│午10時36分止││├──┼──────────────┼─────┤│二十│同上月12日中午12時14分起至下│3││二│午3時1分止││├──┼──────────────┼─────┤│二十│同上月14日下午3時2分起至下午│5││三│4時3分止││├──┼──────────────┼─────┤│二十│同上月15日凌晨2時8分起至上午│10││四│11時20分止││├──┼──────────────┼─────┤│二十│同上月16日中午12時9分起至中│3││五│午12時19分止││├──┼──────────────┼─────┤│二十│同上月17日凌晨1時6分起至上午│2││六│10時59分止││├──┼──────────────┼─────┤│二十│同上月18日上午10時28分起至上│1││七│午10時3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