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素月
張耀仁 陳怡如 以上上訴人與 余建華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00元(計算方式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80,000×66平方公尺=11,8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