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妨害公務等案件(98年度執字第7141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