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
共同送達代收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0七0一八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一四九四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10701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8年度訴字第號149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月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