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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