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3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5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程克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