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林玉心~B法官徐美麗~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林玉心~B法官徐美麗~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