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何悅芳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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