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年上易字第八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止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啟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