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