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4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聲請事項、相對人姓名、住居所、不動
產之附表、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蘇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