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7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止,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7月2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