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938號),本院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7年9月20日8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之某便利商店前與告訴人甲○○相約談判,然雙方一言不合,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手及自備之大鎖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身體等部位,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左側髖挫傷、左側踝挫腫傷、胸壁挫傷、右側足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乃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已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與被告達成和解,併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見本院98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就被告被訴傷害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再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7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同理,不受理判決因屬無主刑之判決,且又非屬免刑判決,從刑亦無所附麗,縱案內有扣案物品,亦不得於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同時,併宣告沒收。查被告乙○○被訴傷害部分既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扣案被告乙○○所有之汽車大鎖1支,自無從於本案諭知不受理判決之部分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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