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瑞祥具保人兼受責付人陳慧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訊問後諭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並由具保人兼受責付人陳慧如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104年刑保字第00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佐(見104年度審易緝字第87號卷第27頁背面)。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而具保人陳慧如經合法通知,亦未於指定期日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本,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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